济南高新区第二实验学校
教学工作委员会制度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,构建现代化学校制度,完善内部治理结构,深化教育教学改革,加强学校教学建设,提高教学质量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学校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,并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,对学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开展规划、指导、审议和评价等活动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三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校长任组长,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副组长。委员由相关处(室)负责人、学科组长、备课组长及部分学科的骨干教师组成。
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,需具备如下条件:
(一)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。
(二)有较丰富的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经验。
(三)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。
(四)热心学校的教学工作,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。
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,每届任期三年。届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。
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有意见发表权、投票表决权。
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有参加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、接受会议布置的工作的义务,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有保密的义务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,须向主任委员或召集人请假并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。
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,教务处主任主持日常工作。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,必要时可成立临时性专题评议组或审议组。
第三章 职 责
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:
(一)审议和论证学校教学计划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、教学改革方案。
(二)审议学校学科教研制度与发展规划,为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、教学工作评估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提供指导、咨询和建议。
(三)围绕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,对重大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与建设进行专题研究论证,并提出意见与建议。
(四)参与评审、推荐和鉴定教学改革研究项目、各类教学奖励等。
(五)对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。研究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的教学事故。
(六)审议学校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。
第四章 工作制度
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组长主持,也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。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各召集人主持。
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每学期的期初、期中、期末召开全体委员会议,审议教学工作计划、听取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的汇报。根据教学工作需要,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。
第十二条 与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时,教学工作委员会议方可举行。教学工作委员会决策重大教学问题前应进行充分讨论,投票表决时应有与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。全体委员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都须有会议纪要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