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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学事故追究制度
作者:jiaodaochu 教导处 来源:原创 人气:1680 评论:0 推荐等级:★★★ 录入者:jiaodaochu 教导处 创建时间:2017/11/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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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南高新区第二实验学校

教学事故追究制度

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,及时处理各类教学事故,维护正常教学秩序,结合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章 教学事故的类别、级别

第一条 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,教学事故分为重大、较大和一般三级。

第二条 重大教学事故

1.在教学活动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;有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的言论,或散布封建迷信及淫秽内容,造成恶劣影响;有故意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。

2.教学单位或教师拒不接受所管辖课程的教学任务而造成教学混乱。

3.因指导教师的责任导致学生在教学、实习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。

4.利用职权向学生索贿、受贿;利用成绩对学生进行报复。

5.擅自修改教学计划;擅自停课、调课,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。

6.考前泄露试题;考场上协助学生答题或考试后允许学生更改试卷;伪造学生试卷;学生未参加考试而给成绩。

7.不按评分标准随意阅卷,造成所任班级20%学生成绩有误;无原则处理学生考试成绩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。

第三条 较大教学事故

1.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(监考)迟到、早退15分钟以上。

2.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(课程表)安排的教学时间、地点、学时,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。

3.酒后给学生上课或监考,造成不良影响。

4.调课后未给学生补上所调课程。

5.未按规定完成实习、课程设计或毕业设计的指导、监督、检查、成绩评定等工作,或组织不力造成不良影响;实习带队教师擅自离开岗位或不进行指导。

6.未按时命题,影响考试如期进行;试卷出现重大失误,使考试无法进行;监考不严,致使考场秩序混乱或学生作弊严重。

7. 学生毕业设计(论文)和课程设计有多处明显错误或有较大原则性错误,指导教师未能及时指出。

第四条 一般教学事故

1.擅自变更任课教师或找其他人员代课;擅自变更上课时间、地点或教室。

2.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(监考)迟到、早退15分钟及以下。

3.课堂上做被认定为与教学无关的事情20分钟以上;将正常授课改为复习或自学且不进行指导。

4.课堂教学中基本概念、基本理论或原理有重大错误,计算或推导有较多错误,无教案(讲稿)上课,不按教学大纲要求上课。

5.未按教学大纲进行实验、实习、舍弃或改变进度占全部1/4以上;因准备不认真而影响实验、实习的正常进行。

6.教师上课、监考时间用手机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。

7.未经教务处同意,临时找他人代替监考;监考人员不负责任,导致考场纪律松懈。

8.应布置作业而不布置或批改作业量少于规定一半。

第二章 教学事故认定

第五条 教学事故的核实认定程序

(一)教学事故发生后,事故责任人、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报告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教务处。

(二)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认真核实后填写“教学事故认定表”,初步确定教学事故等级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。

(三)教务处与人事处进行复核,提出复核意见上报学校,学校下发处理文件。重大教学事故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。

第六条 事故复议

1.事故责任人如对事故认定有异议,应在学校印发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,向教务处书面提出复议申请。

2.教务处、和校委会成员组成教学事故复议小组,由教务处组织召开教学事故复议会,以书面形式告知事故责任人复议结果。

第三章 教学事故处理

第七条 重大教学事故:扣除责任人一个月全员岗位津贴,取消评优评先资格。

第八条 较大教学事故:扣除责任人一个月全员岗位津贴的75%,不得评优。

第九条 一般教学事故:扣除责任人一个月全员岗位津贴的50%,不得评优。

第四章 附则

第十条 对违反教学规定但低于一般教学事故等级的给予教学警告。

第十一条 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
第十二条 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